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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规定胎盘和死婴如何处理)

2025-01-08 来源:泰嘉游戏网
第1种观点: 胎盘、死胎、死婴处置制度一、分娩后胎盘处置:本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产妇入院时签署胎盘同意书,如果产妇无传染性疾病,胎盘可自行带回家处置,如产妇不愿带回家处置,可委托医院处置,按医疗垃圾处置,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如果为传染性性胎盘,按医疗垃圾处置,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二、死胎、死婴的处置:1、死胎、死婴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液迟儿遗体、婴者埋仿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首纤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2种观点: 死婴处理制度如下: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4、对死胎、死婴的处置,由医务人员告知产妇及家属死胎、死婴的处置办法,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5、对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的死胎、死婴,不得自行处置,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八条  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第九条  除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尸体捐赠。前款规定情况下使用完毕的尸体,由接受尸体的单位负责对尸体进行殡葬意义上的最终处理。

第3种观点: 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一、分娩后胎盘处理:本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产妇入院时签署胎盘同意书,如果产妇无传染性疾病,胎盘可自行带回家处理,如产妇不愿带回家处理,可委托医院处理,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如果为传染性性胎盘,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二、死胎、死婴的处理:1、死胎、死婴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将胎液迟儿遗体、婴者埋仿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首纤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种观点: 胎盘、死胎、死婴处置制度一、分娩后胎盘处置:本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产妇入院时签署胎盘同意书,如果产妇无传染性疾病,胎盘可自行带回家处置,如产妇不愿带回家处置,可委托医院处置,按医疗垃圾处置,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如果为传染性性胎盘,按医疗垃圾处置,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二、死胎、死婴的处置:1、死胎、死婴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液迟儿遗体、婴者埋仿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首纤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2种观点: 死婴处理制度如下: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4、对死胎、死婴的处置,由医务人员告知产妇及家属死胎、死婴的处置办法,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5、对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的死胎、死婴,不得自行处置,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八条  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第九条  除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尸体捐赠。前款规定情况下使用完毕的尸体,由接受尸体的单位负责对尸体进行殡葬意义上的最终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一、分娩后胎盘处理:本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产妇入院时签署胎盘同意书,如果产妇无传染性疾病,胎盘可自行带回家处理,如产妇不愿带回家处理,可委托医院处理,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如果为传染性性胎盘,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二、死胎、死婴的处理:1、死胎、死婴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医院负有一定的责任,关键是导致胎死腹中的原因是什么?有一点是肯定的,医院对产妇及胎儿的监控存在严重的问题,并产生严重的后果。产妇在医院待产,不应该出现这样情况。当然,不是产妇要求剖腹产医院就一定要提供这项服务,要根据情况而定。建议重印并封存病历,请医疗专业律师分析后提出处理意见。法律客观:《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因为胎儿出生后即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可以继承遗产,即使出生后不久就死亡的,保留的遗产份额还是属于他所有,因此死亡后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胎没有继承权,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种观点: 律师解析:及时参保、连续缴费的参保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因你个人原因解除的,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单位破产等原因造成的,将由单位予以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3种观点: 一、产假规定是多久1、国家法定产假是98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生孩子的时候有很多的意外情况,有的时候是不可以避免的。对于难产还有流产都是有着相应的延长假期的规定的。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二、享受产假的条件企业职工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存在,就可以享受产假。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省市医院收费标准有所不同,具体的您咨询下当地就诊医院,怀孕12周需要做引产的,一般需要先打引产针,引起宫缩让宝宝顺产出来。平时生活饮食规律,保证充足的睡眠,放松心情,多吃些清淡的饮食,尽量不要吃生冷辛辣刺激性食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保对死胎这种情况是可以进行报销的,如果产妇是城乡居民的普通医保,那么就可以按因产下死胎的相关费用的详单一并报销。另外,如果产妇缴纳过生育险,那么就可以按照生育险来报销。但是需要提前做好备案,保留好相关手续、资料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买过生育险的就会担心无法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产妇分娩前,医院一般要征求产妇及家属意见,假如他们不要,医院就把不要的胎盘当医疗垃圾处理,即装进黄色医疗垃圾塑料袋,统一密封起来,作为病理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产妇分娩后胎盘的归产妇所有。产妇对其享有所有权,产妇可以随意处置,如果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话,由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处理。如果胎盘有传染的风险的,需要进行消毒处理。法律依据:《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产妇分娩前,医院一般要征求产妇及家属意见,假如他们不要,医院就把不要的胎盘当医疗垃圾处理,即装进黄色医疗垃圾塑料袋,统一密封起来,作为病理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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